06/12《經濟日報》專欄:三招重建互信 解救悶經濟

2013-06-12
經濟日報A4版 / 焦點

暮春時節,原本該是笑顏逐開,卻逢連日陰雨,讓人難以舒眉展目;無獨有偶,閣揆一番「悶」經濟的論述,道破民眾心中抑鬱,身為海島子民、天性積極進取的你、我,有多久不再乘風破浪、冒險犯難、探索闖蕩,從而偏安於生活小確幸、沉靜小日子、淡雅小滿足…。 
無怪乎,很多人不只「悶」,而是「悶」壞了! 
不久,第一季經濟成長率腰斬(3.26%降至1.54%)消息傳來,「黃金交叉」的期待瞬間幻滅;年金改革困難重重、階級對抗煙硝再起;產業競爭力不斷下滑、「毛三到四」難以為繼;青年失業率居高不下;少子、高齡化人口炸彈日漸逼近;山川海岸保育迫在眉梢…。 
這些千頭萬緒、治絲益棼的諸多挑戰,無一不是工程浩大、曠日廢時的結構性轉型;正因為難以一蹴可及、短期見效,如何取得人民的信任、支持與諒解,無疑是未來改革是否有成的關鍵。 
「信任」有多重要? 
今年初,英國《經濟學人》雜誌曾以「下一個超級模範」(The next supermodel)為題,深入分析北歐四國(瑞典、丹麥、挪威、芬蘭)的共同成功之道:擁有高強度的社會信任,創造出高強度的興旺活力。 
《經濟學人》指出,如果北歐的政治人物膽敢放下自行車(官員代步工具),鑽進官方配給的豪華轎車,一定會招來輕視與辱罵。也因此,北歐人民願意忍受遠高於一般國家的邊際稅率,將辛勤得來的工作報酬交給政府統籌運用。 
而台灣今時今日的最大困境在於,社會信任快速瓦解,公民素質被意識形態挾持,改革藍圖只問顏色、不問對錯,就算有橫空出世的良方美法,最後也只能束之高閣、徒呼負負;相信很多人想問:身處蕞爾小島的我們,還有多少籌碼與餘裕,坐視社會信任不斷流失? 
重建互信的方式很多,管見以為配套完整的「陽光法案」或許是當務之急,建議可嘗試以下三路並進的作法: 
一、有效立法。台灣現有「陽光法案」不少,只是規範的範圍與效果令人質疑;例如「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」,明定公務員只有涉及貪汙罪、且被列為被告時,才對財產來源有說明義務,這種「限縮再限縮」、「打折再打折」的自縛手腳,果然就像沒有牙齒的老虎,實施五年來,只有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一人因此獲罪。 
二、落實執法。有效立法後,若不能據以執行,等於是形同具文、白費力氣;例如規範民間企業與政府互動的「遊說法」,由於不少民意代表不願自己的人脈、金脈曝光,逕自把遊說歸類為「選民服務」,藉此逃避相關規範;加上該法幾乎無法監督,相關罰則又輕微,使得許多遊說行為無法撥雲見日,繼續橫行於陽光闕如的陰暗角落中。 
三、積極監督。當立法與執法迭有成效後,監督機制亦不能偏廢,如何強化廉政署中立、獨立兼具公開、公正的防貪功能,作為鞏固廉能政治運作的最後防線,才有可能實踐「不敢貪、不能貪、不願貪、不必貪」的廉政四不目標。 
若能再輔以其他如「政治獻金法」、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」、「行政程序法」、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」、「政黨法」等廣義陽光法案,相信有朝一日,定能重燃人民對於吏治清明的熱情期待。 

暮春時節,原本該是笑顏逐開,卻逢連日陰雨,讓人難以舒眉展目;無獨有偶,閣揆一番「悶」經濟的論述,道破民眾心中抑鬱,身為海島子民、天性積極進取的你、我,有多久不再乘風破浪、冒險犯難、探索闖蕩,從而偏安於生活小確幸、沉靜小日子、淡雅小滿足…。 

無怪乎,很多人不只「悶」,而是「悶」壞了! 

不久,第一季經濟成長率腰斬(3.26%降至1.54%)消息傳來,「黃金交叉」的期待瞬間幻滅;年金改革困難重重、階級對抗煙硝再起;產業競爭力不斷下滑、「毛三到四」難以為繼;青年失業率居高不下;少子、高齡化人口炸彈日漸逼近;山川海岸保育迫在眉梢…。 

這些千頭萬緒、治絲益棼的諸多挑戰,無一不是工程浩大、曠日廢時的結構性轉型;正因為難以一蹴可及、短期見效,如何取得人民的信任、支持與諒解,無疑是未來改革是否有成的關鍵。 

「信任」有多重要? 

今年初,英國《經濟學人》雜誌曾以「下一個超級模範」(The next supermodel)為題,深入分析北歐四國(瑞典、丹麥、挪威、芬蘭)的共同成功之道:擁有高強度的社會信任,創造出高強度的興旺活力。 

《經濟學人》指出,如果北歐的政治人物膽敢放下自行車(官員代步工具),鑽進官方配給的豪華轎車,一定會招來輕視與辱罵。也因此,北歐人民願意忍受遠高於一般國家的邊際稅率,將辛勤得來的工作報酬交給政府統籌運用。 

而台灣今時今日的最大困境在於,社會信任快速瓦解,公民素質被意識形態挾持,改革藍圖只問顏色、不問對錯,就算有橫空出世的良方美法,最後也只能束之高閣、徒呼負負;相信很多人想問:身處蕞爾小島的我們,還有多少籌碼與餘裕,坐視社會信任不斷流失? 

重建互信的方式很多,管見以為配套完整的「陽光法案」或許是當務之急,建議可嘗試以下三路並進的作法:

一、有效立法。台灣現有「陽光法案」不少,只是規範的範圍與效果令人質疑;例如「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」,明定公務員只有涉及貪汙罪、且被列為被告時,才對財產來源有說明義務,這種「限縮再限縮」、「打折再打折」的自縛手腳,果然就像沒有牙齒的老虎,實施五年來,只有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一人因此獲罪。 

二、落實執法。有效立法後,若不能據以執行,等於是形同具文、白費力氣;例如規範民間企業與政府互動的「遊說法」,由於不少民意代表不願自己的人脈、金脈曝光,逕自把遊說歸類為「選民服務」,藉此逃避相關規範;加上該法幾乎無法監督,相關罰則又輕微,使得許多遊說行為無法撥雲見日,繼續橫行於陽光闕如的陰暗角落中。 

三、積極監督。當立法與執法迭有成效後,監督機制亦不能偏廢,如何強化廉政署中立、獨立兼具公開、公正的防貪功能,作為鞏固廉能政治運作的最後防線,才有可能實踐「不敢貪、不能貪、不願貪、不必貪」的廉政四不目標。 

若能再輔以其他如「政治獻金法」、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」、「行政程序法」、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」、「政黨法」等廣義陽光法案,相信有朝一日,定能重燃人民對於吏治清明的熱情期待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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